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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三中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德体卫艺处负责,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年级书记和年级副主任负责以及部分学生干部参与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班长任组长,班干部、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一、经市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

学生;

三、经市民政局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市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经市扶贫办确认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三)经市民政局确认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五)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无特殊困难的“三类人员”(即党政领导干部及家属、财政供养人员及家属、村或居委会干部及家属)的、家庭有两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家庭有价值10万元以上非营运性车辆的、家庭成员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注册有公司的;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在本校就读的黄石户籍学生的认定,由市教育、人社部门于915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市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反馈给市教育、人社部门。930日前,市教育、人社部门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发回本校。

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并形成认定报告附《申请表》后。

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黄石市第三中学

2020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