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教育局
文件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民政局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黄教助〔2020〕8 号
黄石市教育局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民政局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黄石市扶贫办 黄石市残联关于印发《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东职教集团,各直属学校,市属中职学校,市属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17日
黄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
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市本级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以下简称为“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黄石市教育局、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民政局、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黄石市扶贫办、黄石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开和宣传组织工作,指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市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市民政局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
学生;
三、经市民政局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市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经市扶贫办确认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三)经市民政局确认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五)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在市本级学校就读的黄石户籍学生的认定,由市教育、人社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市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反馈给市教育、人社部门。9月30日前,市教育、人社部门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市本级学校。
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市本级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技工院校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市本级就读的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并形成认定报告附《申请表》后。
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学校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信息对比、入户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填写《自愿放弃说明》(见附件3),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无特殊困难的“三类人员”(即党政领导干部及家属、财政供养人员及家属、村或居委会干部及家属)的、家庭有两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家庭有价值10万元以上非营运性车辆的、家庭成员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注册有公司的;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市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比对,为开展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推动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市、学校两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市级对学校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并将失信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九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跨省跨地区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黄石市教育局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民政局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黄石市扶贫办 黄石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残联关于落实<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黄教助〔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2.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自愿放弃说明
附件1
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校: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
本人
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 码
家庭人口
户口 : 城镇□ 农村□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2.低保家庭学生 □
3.特困供养学生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烈士子女 □
6.残疾学生 □
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父母
或
监护人情况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单位
职业
个人
确认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
项目
“一补”□ 高中国家助学金□ 高中免学费□ 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职免学费□
学校
评审
认定
意见
经确认该生:为第1-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符合相关国家资助政策学生£。
给予该生每学年 元资助或高中免学费 □、中职免学费 □。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用于《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和符合相关国家资助政策学生。
附件2
黄石市本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基本情况
籍 贯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工作(学习)单位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
监护人)
签字
高中国家助学金□ 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职免学费□
经认定,该生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给予该生每学年 元资助或中职免学费 □。